無錫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及材料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或從網站下載表格)
2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3 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資各方蓋章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的原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提交的公司章程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4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5 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方投資者:
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構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香港和澳門地區投資者按照專項規定由中國委托的公證人進行公證并經中國司法部派駐當地的機構簽章轉遞。
境外自然人投資者:
外國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的護照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香港、澳門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臺灣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臺胞證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華僑來我省投資的,提交中國護照及定居國的居留證件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
公證主體是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和律師事務所。
6 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產生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7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8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9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 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由全體發起人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登記表格中附有)上蓋章或簽字表示承諾。
11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適用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3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聯系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發起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變更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協議》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被授權人為擬設立公司的,毋須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14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注:申請書(表格)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為原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全體發起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并注明“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有關許可證書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出示原件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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