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工商注冊時以股權作為出資注冊公司時應具備的條件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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