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注冊內資公司時驗資、評估、審計流程
一、企業設立時驗資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企業章程;
3、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帳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回函;
9、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
10、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紅線圖及有關允許出資的批準文件;
11、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審查認定文件;
12、與無形資產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及作價依據;
13、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14、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5、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承諾函;
16、擬設立企業關于依法建立會計帳簿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7、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8、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驗資,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被審驗單位設立的文件;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股權設置方案的批復;
三、新設合并企業驗資,除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合并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新設合并的協議;
2、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
3、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合并的文件;
4、有關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債務清償報告或擔保證明;
6、合并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合并各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并各方對合并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審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四、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驗資,除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審批機關核發的批準證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資本金帳戶開戶證明,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4、外方出資者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已審計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獲取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5、以進口實物出資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經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財政部授予資格的其他價值鑒定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證書;
6、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五、變更驗資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的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
3、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變更等事宜的批準文件;
4、經批準的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后的協議、合同、章程;
5、注冊資本變更前的營業執照;
6、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7、以往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資料;
8、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
9、被審驗單位提供的有關以前各期出資已到位、出資者未抽回出資的書面聲明;
10、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增加注冊資本的相關資料(同設立驗資);
11、與合并、分立有關的協議、方案、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12、與減資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3、與合并或分立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4、出資者以其債權轉增資本的有關協議;
15、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決議、批準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書或公證書等法定文件及辦理股款交割的憑證;
16、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17、被審驗單位確認的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18、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含配股)的,還應當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股款劃轉憑據,股票發行費用清單。如果委托證券承銷機構辦理,還應當取得委托承銷協議、承銷報告,募股清單、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1、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